一、產品質量不合格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

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消費者利益損失的,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。

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

第四十一條 【生產者的產品責任】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,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第四十二條 【銷售者的產品責任】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,造成他人損害的,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,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第四十三條 【被侵權人的請求權和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追償權】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,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,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。

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,銷售者賠償后,有權向生產者追償。

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,生產者賠償后,有權向銷售者追償。

二、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處理規定

(1)由實施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

(2)超過規定的期限未作改正,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,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公告;通過報紙、電視等新聞媒體對企業產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,并經責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為予以“曝光”;

(3)公告后經再次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,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業,限期整頓;

(4)整頓期滿,產品質量經復查仍不合格的,表明該生產者已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,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。

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處理措施,并不影響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法對其給予應有的處罰。比如,如果被檢查者生產的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有關標準的,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責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時,應依照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,沒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產品和違法所得,并處以罰款;情節嚴重的,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銷其營業執照;構成犯罪的,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