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王某是某公司總經理,他與雷某系朋友關系。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27日之間,王某多次向雷某轉賬共計79.2萬元,均用于委托雷某購買比特進行理財,雷某通過微信聊天接受了王某的委托,但雷某購買比特的記錄及結果等交易信息均未向王某告知。

因雙方的委托理財行為違反了《關于防范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》,且雷某拒不向王某結算委托理財的交易結果。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故王某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王某與雷某口頭達成的《委托理財合同》無效;雷某返還理財款79.2萬元。雷某辯稱,從2019年12月份開始王某分次向他轉賬79.2萬元,委托其炒比特,2020年3月開始,比特開始爆倉,賬戶虧損所剩無幾,但款項已經投入比特交易中,期間王某認可損失,也獲得部分盈利,雙方之間的委托理財協議合法有效,不同意返還79.2萬元。

2022年3月15日,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。法院經審理查明,雷某收到王某交付的委托理財款項后,購買了USDT(泰達),又用購買的USDT加5-10倍杠桿的方式,全部用于購買了比特。截至2021年4月13日,雷某賬戶中僅剩0.0001個比特,折合成人民為42.46元。案件中涉及的比特、USDT為虛擬貨,并非國家有權機關發行的法定貨,不具有法償和強制等貨,也不具有與貨等同的法律地位,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在市場上流通使用,不應通過與法定貨的兌換實現流通功能。

王某與雷某自愿達成口頭協議就比特交易操作,其實質內容為比特的交易、流通及炒作。上述約定內容違反了我國目前對虛擬貨的管制政策,違背公序良俗,損害了國家金融秩序、金融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,應屬無效。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,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:雷某向王某返還委托理財款25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