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崛起,“比特”等虛擬貨火爆起來,借著買賣虛擬貨為名頭的線上投資臺也隨即而生。日,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借“比特”介紹傳銷的案件。涉案當事人自己共投入人民50多萬元,并借“比特”介紹傳銷,結果被市場監管部門罰款25萬元,其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終被駁回。

2017年12月,王某經人介紹,了解到了“空中比特”的分紅情況,于是托其幫自己在“空中比特臺注冊賬號。但是注冊該賬號首先要有一個已投資人的賬號,一個人的身份信息最多可以注冊31個賬號,每注冊一個賬號需要1000“美金”(非美元,系一種虛擬貨,1000“美金”折合人民6800元)。不過,賬號內的“美金”需要從某網或其他投資人處購買。

一個賬戶每天主要有6至12“美金”不等的靜態收益,以及包括直推獎、對碰獎、矩陣獎金在內的動態收益。所謂的直推獎,是指后面的賬號在注冊時填寫推薦人的賬號,推薦人的賬號就能直接獲得20%的獎勵。而對碰獎和矩陣獎金則是根據每個賬號的點位分布來計算獎勵,每層多一個賬號或每多一個層級都可以產生相應獎勵收益。

王某成功注冊賬號后,在該臺先后共投入了人民50多萬元。此外,王某又介紹了沈某等10人參與投資“空中比特”項目,并組建了一個成員多為蘇州市吳江區居民的微信群,群成員可在群內轉讓賬戶中的“美金”。

后來,該區市監局經調查,以王某介紹他人參加傳銷,對其罰款25萬元。王某對處罰決定不服,但經過市監局行政復議后,處罰決定保持不變。王某對復議結果仍舊不服氣,于是向姑蘇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。

姑蘇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相關在案證據,足以證明王某參加的“空中比特”項目是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固定費用成為會員,通過所發展人員的數量來計算和給付報酬,發展人員與被發展人員之間形成上下級關系,符合《禁止傳銷條例》第七條所規定的傳銷特征。

王某在被他人介紹參加該項目后,又介紹了沈某等十人參加項目,因此她作為介紹者,屬于法律規定的應受處罰主體。該區市監局對王某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、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,完全符合法律規定,量罰并無不當。因此,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。

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,之后王某還是不服,再次提起上訴,不過二審后法院仍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承辦法官提醒,“比特”并非我國所認可的法定貨,且該項目雖未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,其實質仍是通過發展人頭來獲取收益,因此,仍是一種非正常的商業行為。廣大群眾在進行金融投資時,應認真了解投資項目的情況,不要抱著“天上掉餡餅”的僥幸心理,對于傳銷活動時刻保持警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