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為規范短視頻版權問題,各短視頻平臺加大了事前審查力度,但從結果來看,事前審查舉措收效甚微。有媒體通過“11個平臺、40條視頻、48小時監測”的測試方法,對騰訊視頻、抖音、快手等11個中短視頻平臺進行了版權管理橫向測試。測試結果顯示,在審核侵權短視頻方面,騰訊視頻的48小時內整體攔截下架率僅為30%,微視與視頻號則以0%占據末位。這一事實表明,增加平臺事前審查義務,并非解決短視頻版權問題的良藥。
筆者認為,打擊短視頻侵權行為,應該遵循避風港原則作為行動的指針。
“避風港”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,當ISP(網絡服務提供商)只提供空間服務,并不制作網頁內容,如果ISP被告知侵權,則有刪除的義務,否則就被視為侵權。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,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,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。其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《數字千年版權法案》,包括兩部分“通知+移除”,是對網絡中介服務商間接侵權責任的限制。
避風港原則體現在我國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》第21條、第22條、第23條中:
【第二十一條】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提高網絡傳輸效率,自動存儲從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,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,并具備下列條件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:
(一)未改變自動存儲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;
(二)不影響提供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的原網絡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該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的情況;
(三)在原網絡服務提供者修改、刪除或者屏蔽該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時,根據技術安排自動予以修改、刪除或者屏蔽。
【第二十二條】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,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,并具備下列條件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:
(一)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,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、聯系人、網絡地址;
(二)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;
(三)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侵權;
(四)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;
(五)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,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。
【第二十三條】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,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,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,不承擔賠償責任;但是,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、表演、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,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。
中國借鑒避風港原則制定法律條款的基本目的和價值取向,是為了促進與支持網絡技術的發展。通過界定各種知識內容網絡傳播的權責邊界,同時考慮互聯網的開放性、共享性和平等性,以此確保原創知識的創造者的權利得到充分的保護,以及網絡服務提供商在責任與義務上的對等。這不僅平衡了互聯網時代下著作權人、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社會利益這三者之間的關系,也確實為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迅速發展壯大提供了有利條件。
針對短視頻侵權糾紛的熱點問題,有效的應對之道在于遵循避風港原則,明確其適用條件對規制短視頻領域顯得尤為重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