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,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,緩刑六個月。
2019年8月初,王某為打獵,獨自一人來到羅陂鄉棠溪村的山上放置捕獵鐵夾與捕獵網,在其下山回家途中,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,并繳獲野生動物(死體)一只、捕獵工具若干。后王某帶領民警指認其存放于家中的58只鐵夾子、151個捕獵網和2條捕獲的活體蛇類。經鑒定,被繳獲的野生動物(死體)為豬獾,系國家“三有”保護野生動物,存放于王某家中的兩條活體蛇類均為王錦蛇,系江西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某違反狩獵法規,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的情況下,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獵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。王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具有坦白情節,且當庭自愿認罪,愿意接受處罰,可以從輕處罰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